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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3    来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已经2021年区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9日

  重庆市江北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的扶持对象为在江北区(不包含两江鱼复郭地区及寸滩保税港区)注册、经营、纳税的旅游企业。

  第二条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且累计不超过150万元;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且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根据相关政策,对新落户企业和现有区内存量企业,给予以下品牌奖励扶持。

  新落户企业和现有区内存量企业,被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首次评定为全国旅游行业排名100强的旅游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首次评定为全市旅游行业排名10强的旅游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旅游四星、五星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重庆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示范区(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首次被评为定位四叶级绿色饭店、五叶级绿色饭店的旅游酒店,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首次参评被认定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规定的甲级、乙级旅游民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研发、生产、销售和推广代表江北区特色的旅游商品,并被命名为“重庆市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被命名为“国家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四)对在我区A级景区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5%(不含)的,奖励5万元;同比增长5%—10%(不含)的,奖励10万元;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旅行社年营业收入在0.5亿元—0.8(不含)亿元的,奖励5万元;0.8亿元—1亿元(不含)奖励8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星级饭店年营业收入达到0.3亿元及以上的,且年增幅分别高于当年直管区住餐营业额增幅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奖励10万元;高于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奖励20万元。组织招徕境内外团队游客(单团游客不少于10人)来江北景区或研学、康养、商旅游览,全年累计人数达10万人次及以上、20万元次及以上、30万人次及以上,分别奖励景区或研学、康养及商旅基地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组织招徕境内外团队游客(单团订房不少于3间)来两江旅游,并在经认定达到三星级标准及以上酒店住宿1晚及以上,全年累计人数达到4000人次及以上、8000人次及以上、12000人次及以上,分别奖励酒店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四条 相关事项

  (一)落户到两江鱼复郭及寸滩保税港地区的企业,根据实际结算情况,由区委、区政府另行研究相关政策。

  (二)除国家级、市级政策外,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扶持或奖励范围。

  (四)本政策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政策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印发

上一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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